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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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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税务检查方面,纳税人具有下列权利:
1、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的权利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要主动向纳税人出示证件;纳税人在接受检查时,也有权请税务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对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的税务检查人员,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税务检查。
2、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检查人员违法检查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54条明确了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包括:查帐、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查询存款帐户以及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等。如果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3、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内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开付清单。即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的权利。
4、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调取帐簿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须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如税务机关调取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逾期未归还的,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调取帐簿的权利。
5、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存款帐户保密的权利
查询存款帐户是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的权利,同时对此作了下列严格的限定: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必须持有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帐户,其他税务人员不得介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为纳税人保密的责任。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
6、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检查人员无理要求的权利
作为税务检查人员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对于违纪行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纳税人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违法违纪要求,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7、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权利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对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制和保管会计帐簿、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使用发票等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同时,也限定和规范行政处罚的权利和范围,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发生违法行为的、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纳税人如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8、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权利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前,必须对纳税人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不当或执法偏差,并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纳税人有权陈诉和申辩,要求税务机关听取意见。
9、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权利
申辩权是公民在受到外来强制力的压迫下,申诉或对事实本身进行辩解的权利。国家机关行使处罚权,决不允许因公民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涉税案件过程中,有权申辩,同时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10、纳税人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以下两种: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是,以上措施的行使必须符合《税收征管法》第38条及第55条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11、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机关对其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进行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权利
国家通过税收法律形式把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作了统一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范围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有权拒绝。
12、纳税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的,有要求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清了应纳税款,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也必须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13、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财产收据、清单的权利
清单是指当事人一方开给另一方本批货物、商品、财产的价值目录。收据与清单的最大区别是收据代表货物、商品在空间或所有权的转移,而清单仅仅是证明在场商品、货物、财产的详细目录,以便双方确认。《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为此,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时,有权向税务机关索取收据或清单。
14、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通知其本人到场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经通知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时,有索取收据(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举报。
16、纳税人有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
纳税人既有权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违法行为,也有权举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违法行为。纳税人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可采用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纳税人有权督促税务机关及时查清事实,也有权要求知晓处理结果。
17、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举报行为保密和实施奖励的权利
如果由于税务机关泄密而使纳税人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举报有奖,只要纳税人举报确凿并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纳税人有权要求受理举报的税务机关实施奖励。对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要求有关税务人员回避的权利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回避,税务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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